返回
首页 > 维修大全

《民法典》第281条 “依法申请”建筑物维修资金 原来是这个意思

时间: 2025-09-11

因小区部分房屋屋顶渗水严重,2021年9月20日,某小区业委会张贴通知,决定申请动用紧急维修资金。

业主陈某认为,业委会申请动用紧急维修资金未能证明是否保障了全体业主的知情监督权利,不能证明符合“紧急情况(应急性、即时性)”“依法申请”两个要件,故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紧急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一)屋面、外墙渗漏的;(二)电梯故障的;(三)消防设施故障的;(四)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七)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维修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案涉小区的房屋出现屋顶、外墙漏水、外墙瓷砖脱落等情况,多位小区业主申请对房屋进行维修,作为廉租房、公租房的相关管理部门也要求小区业委会对房屋进行维修,属于情况紧急,据此,小区业委会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使用,故对陈某要求撤销小区业委会作出的“紧急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区业委会作出的诉争决议应否撤销。

陈某上诉主张,小区业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决议使用维修基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依法申请”两个要件。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双方争议的是本案争议业委会决议系是否符合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系对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维修资金作了指引性规定,而需“依法申请”中的“依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涉案小区的房屋出现屋顶、外墙漏水、外墙瓷砖脱落等情况属于其规定的范围,特别是外墙漏水和外墙瓷砖脱落很可能随时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故诉争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不但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使用作出了特别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均对此作出了规定。据此,陈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区紧急维修资金使用争议_业委会动用维修资金诉讼_维修资金申请

加载中~

猜你喜欢

Copyright © 2012-202X

苏ICP备12014991号-8

联系邮箱:18951535724

本站访客:68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