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是按土地及核定产量征收的,为何不少农民感觉是按人口呢?
古代至明清:从“人头税”为主转向“土地税”为主
早期(如唐代两税法之前)税收制度多以“按人口征收”为主,即所谓的人头税(如汉代的算赋、口赋,唐代的租庸调)。虽然这些税也常常与土地挂钩,但人口是更主要的计税依据。
明清时期出现了重大转折,明代“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按人口征发的力役)以及其他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大部分按田亩分摊。这是一个从人头税向财产税(土地税)过渡的标志。
清代“摊丁入亩”是中国税收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改革。政府将固定下来的丁银(人头税)全部摊入田赋(土地税)中,统一按地亩征收。从此,土地成为了农业税收的主要一依据。
新中国成立初期:按“人口平均收入”累进征收
1950年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
先计算每户的总农业收入(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再除以该户的农业人口数,得出人均收入。如果人均收入超过免征点(150斤主粮),则按3%至42%的40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
这个阶段,人口数量是计算税额的关键因素之一,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人均收入的高低,从而影响适用的税率。
1952年,政务院提出“查田定产,依率计征”的方针,强调要核定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作为征税的基础。
1958年-2005年
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
条例明确规定征税的计算标准是“常年产量”。虽然纳税人是“单位和个人”,但计税的核心依据是土地的常年应产量,而不是人口。
从此,农业税的征收基础正式从“人”转向了“地”和“产”。虽然条例中仍有“单位和个人”的表述,但实际操作中,是根据土地来核定税额。

改革开放后,基本稳定为“按地亩和常年产量”。
2000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取消农业税前的最后一次重大调整。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调整农业税政策”。
计税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计税产量以1998年前5年的粮食单产平均数为依据。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上限为7%。
农业税完全建立在土地承包面积和历史产量的基础上。每个农户的应纳税额是根据其承包的土地面积和该地块的核定产量计算出来的固定数额。
需要区分的“三提五统”
很多人混淆了农业税和“三提五统”,因为它们都是农民需要上交的负担。
农业税是交给国家的,按地亩收。
“三提五统”是交给乡镇和村集体的费用。“三提”指村级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用于村里开支。“五统”指乡镇统筹(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道路建设等费用),用于乡镇开支。
“三提五统”常常是按人口或劳动力来分摊和征收的。这才是农民感觉“按人口交钱”的主要来源。这部分负担远超农业税。
在2000年代初的农村税费改革中,“三提五统”被首先取消,并入了农业税。随后,在2006年1月1日,国家彻底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在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正式成为历史。
总结
在漫长的历史中,农业税早期有人头税成分,但自明清“摊丁入亩”后,特别是1958年之后的现代农业税,其主体一直是按土地征收的。
农民感觉“按人口交钱”主要来自于与农业税并行征收的“三提五统”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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