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在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利息吗?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借款期限内没有利息,但是法院可以支持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清偿前的逾期利息。

案件:雷某某、钟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其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16日,钟某某(甲方、借款人)与雷某某(乙方、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因需资金用于经营周转,向乙方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即从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止,到期后还清本息;借款利息需按月利率%计付,从款项出借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每个月还款利息元;如果乙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一次性返还本息以及诉讼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钟某某在“甲方(借款人)”处签名捺印,雷某某在“乙方(出借人)”处签名。同日,雷某某通过银行向钟某某转账100000元。
2022年7月15日、8月17日、9月26日、11月3日,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雷某某偿还了3500元、3500元、3500元、3500元合计14000元。
法院认为:
关于尚欠借款本金的数额及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具体到本案,雷某某主张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每月3500元,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载明借期内利息及利率,可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庭审中,雷某某确认收到钟某某在2022年7月15日至11月3日期间偿还的款项合计14000元,应扣减借款本金,故钟某某尚欠雷某某借款本金86000元(100000元-14000元)。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22年12月16日止,钟某某超过约定期限未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现雷某某主张钟某某向其支付利息从2022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逾期还款的次日即2022年12月17日,此外,雷某某在未举证证明其因钟某某逾期还款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故钟某某应以8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家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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