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小看四块钱的威力。超市卖过期零食被判退款并罚千元
四块钱的零食过期了,你会怎么处理?不当回事?还是拿去退货?别小看这四块钱——法院告诉你,违法成本远不止货款那么简单。

事情很简单也很有画面感:重庆一位家长放学接孩子,顺手在学校门口小超市花了四元买零食当奖励。回家一看,包装上写着早已过期十天。超市不肯负责,家长只好把事儿带到法院。法官依据《食品安全法》认定:超市明知或应知仍出售过期食品,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结果是退还四元并支付一千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按价款十倍计算,若不足一千元就按一千元执行。这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分量不小。

这件事为什么值得注意

看似芝麻绿豆的小纠纷,实际上是法律放大了不良经营行为的后果。对家长而言,这是一次法律保护弱势消费者的直接体现;对商家来说,是一记当头棒喝:别拿孩子和家长的信任去冒险。对社会则是一种风险治理的正向循环: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更好震慑侥幸心理。

我们还能做什么

家长买零食别全靠商家一句话,记得看生产日期;学校、社区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动,常态化巡查并建立校园周边“黑名单”;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也很关键,典型案例公开就是一剂长期有效的提醒。街坊们常说:“孩子能吃上安心的零食,家长才放心得下班。”这话一针见血。

当孩子的午后零食变成试探社会底线的筹码,我们更应该想想:怎样把校园这块小小的安全岛守得更牢?

作者声明:作品含AI生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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