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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买到过期食品,律师教你这样索赔稳拿千元赔偿金

时间: 2025-11-07

最近接待了不少消费者咨询,他们都遇到了在便利店购买面包、饮料后,回家才发现食品已过期的情况。这些看似平常的 “小失误”,实则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 年消费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在食品类投诉中,过期食品问题占比高达 23.6%,并且便利店、小超市等小型零售场所的相关投诉量,已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接下来,我将结合自身处理过的上百起同类案件,为大家详细梳理过期食品索赔的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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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框架下的赔偿依据与标准

1.1 索赔的核心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条款明确规定,当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外,还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最低赔偿额按一千元计算。举例来说,即便消费者仅花费 5 元购买了一包过期零食,依照法律规定,理论上也能获得 1000 元的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就有消费者购买价值 8 元的过期酸奶,最终获赔 1000 元的判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既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也可以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种 “二选一” 的机制,能让消费者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有利的维权方式 。

1.2 司法认定的三大核心要素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

过期事实认定:这是判定案件的基础环节。法院会将商品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与实际购买时间进行对比。例如在(2021)渝 0108 民初 15075 号案件中,消费者购买的饼干保质期为 120 天,而购买时已超出保质期 2 天,法院据此认定商家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经营者 “明知” 推定:面对消费者索赔,很多经营者会以 “没注意到商品过期” 进行辩解,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2025)渝 0117 民初 742 号判决指出,只要过期商品陈列在货架上对外销售,就视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而推定其 “明知” 商品过期,除非商家能够提供完整的检查记录,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赔偿基数计算:无论单件商品价格多低,只要符合索赔条件,最低赔偿金额即为 1000 元。在(2021)赣 0702 民初 856 号案件中,消费者购买了价值 7 元的过期方便面,最终不仅拿回了 7 元货款,还获得了 1000 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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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争议焦点与应对策略

2.1 “知假买假” 者的索赔权之争

关于 “知假买假” 能否获得赔偿,司法实践态度发生了明显转变。早期,如(2023)吉 0211 民初 2249 号案件,法院以 “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 为由,驳回了索赔请求。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出台,目前判断的核心标准变为 “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这意味着,普通消费者即便事先发现商品过期而购买索赔,只要购买数量、频率符合正常生活需求,依然可以主张赔偿。相反,经营者若想拒绝赔偿,则必须举证证明购买者存在 “故意藏匿过期商品”“短时间内高频次索赔” 等恶意行为。在实际案件中,监控视频、购买记录等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得到法院认可 。

2.2 经营者的免责抗辩突破口

面对消费者索赔,经营者常用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类:

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经营者若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自己履行了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免于处罚。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大部分便利店难以达到这一要求。例如在(2024)云 01 行终 373 号案件中,某便利店因未建立进货台账,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 5 万元行政处罚。

标签瑕疵抗辩:法律规定,对于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经营者可免责。但需要注意的是,过期日期标注错误并不属于标签瑕疵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这种情况经营者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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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权全流程实操指南

3.1 证据固定的黄金四步法

在维权过程中,证据起着决定性作用。建议消费者按照以下步骤固定证据:

保留原始凭证: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备注商品名称)至关重要。在(2022)粤 0306 民初 2568 号案件中,消费者因无法提供购物小票,部分商品的索赔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若小票丢失,可通过支付平台交易记录、便利店监控录像等进行佐证。

封存实物证据:使用手机重点拍摄保质期、生产日期、商品名称等关键信息,同时拍摄货架陈列环境,以证明商品来源。

录制购买过程:借助带有时间戳功能的 APP,完整记录从挑选商品到结账付款的全过程,尤其要拍摄收银员扫码、装袋等操作细节。

收集证人证言:若有同行人员,可让其作为证人,但证人需出庭做证,证言才具有法律效力。

3.2 争议解决路径选择

协商阶段:发现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应第一时间与便利店沟通。协商过程中,全程录音,避免出现口头承诺无法兑现的情况。若商家推诿拖延,应及时进入下一阶段。

行政投诉:拨打 12315 投诉热线时,需明确引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部分地区还支持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在线投诉,操作更加便捷。

诉讼程序:若协商、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时,准备好详细的《证据清单》,并附上类似案例的《类案检索报告》,以此增加胜诉几率。除主张赔偿金外,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明(如发票、误工证明、完税凭证) ,也可要求对方承担。如果涉事店铺为连锁便利店,建议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高赔偿执行到位率。

四、给经营者的合规管理建议

4.1 建立食品安全 “三查制度”

为避免因销售过期食品引发纠纷,便利店经营者可建立完善的自查机制:

营业前排查:引入临期商品预警系统,当商品保质期剩余三分之一时标黄提示,剩余二分之一时标红预警,及时对商品进行促销或下架处理。

营业中巡查:针对乳制品、熟食等高风险商品,每小时进行一次货架巡检,确保商品处于保质期内。

闭店前核查:执行 “双人双签” 制度,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确认过期商品,并做好下架登记工作。

4.2 完善纠纷应对机制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流程,确保第一时间响应消费者诉求,防止矛盾升级。

快速赔偿通道:对于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小额纠纷,授权店长直接处理,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数据追溯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商品 “一物一码” 管理,实现从采购、仓储到销售的全流程信息可追溯,既保障食品安全,又能在纠纷发生时快速举证。

五、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5.1 过度索赔不被支持案例

在(2023)吉 0211 民初 2249 号案件中,消费者陈某一次性购买了 25 件同款过期商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购买行为远远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需求,最终仅支持了其中 1 件商品的赔偿请求。这一案例提醒消费者,维权应合理适度。

5.2 混合保质期商品处理案例

(2021)渝 0108 民初 15075 号案件中,消费者购买的礼盒内包含两件商品,其中一件已过期,另一件未过期。法院经过细致审查,最终判决商家退还未过期商品货款,并对过期商品按照 1000 元标准进行赔偿,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

5.3 职业打假人胜诉案例

(2020)豫 0102 民初 1890 号案件中,消费者孙某通过分批次购买的方式,对多家便利店的过期食品进行维权,最终累计获得 5586 元赔偿。法院认为,其行为并未超出合理监督范围,依法支持了孙某的索赔请求。

结语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消费者依法维权,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监督。作为消费者,遇到问题时要保持冷静,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主张权利;经营者则应强化合规意识,从源头避免纠纷发生。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时,善用 “国家食安追溯 APP” 查询商品信息,经营者也可引入智能货架管理系统,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如果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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