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属于“数额较大” 的起点标准: (1 ) 挪用资金3 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 ) 挪用资金3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 ) 挪用资金2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 0 万元以上, 属于“数额巨大” 的起点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 1.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 超过 3 个月未还的; 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5000 元至 2 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 一、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 必须有两种限制, 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 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 而是进行其他活动, 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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