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后契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前,契税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营改增后,成交价格等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也不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在计算契税时,计税依据通常是包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等。比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时,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包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来计税;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税务机关参照的也是包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来核定计税依据。
营改增后,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所互换的不含增值税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税务机关参照的是不含增值税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价格。此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不含增值税的总价款;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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