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费契税减免政策
在缴纳契税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部分是否计入计税依据,需根据减免情形和当地政策综合判断,无统一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一、契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动产价格。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货币、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身不属于成交价格的直接组成部分,但其减免是否影响计税依据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二、减免情形对计税依据的影响
合同明确减免的情形若减免直接针对成交价格(如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费减免导致总价降低),且减免部分与权属转移直接相关,则通常不计入计税依据。例如,开发商与政府约定通过减免配套费降低土地出让金,此类减免可能被视为成交价格的调整。
合同未明确或政策性减免的情形若减免基于政府扶持、税收优惠等非成交价格调整原因(如鼓励特定产业发展),或合同未体现减免与成交价格的关联,则减免部分可能仍需计入计税依据。此时需以合同原始成交价格为准,减免视为后续政策优惠,不影响计税基础。
三、地方政策的差异化影响
不同地区对配套费减免的计税规则存在差异:
四、实际操作建议查阅当地政策:通过税务部门官网或政府公告,确认配套费减免是否被明确排除在计税依据外。咨询专业人士:若政策模糊或存在争议,建议联系税务顾问或律师,结合合同条款和地方实践进行法律分析。保留证据:保存减免文件、合同文本及沟通记录,以备税务核查时证明减免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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