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实际权利人的认定
司法裁判倾向:
法院通常优先尊重合意与实际出资,若借名关系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倾向于确认借名人为实际权利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61号裁定)。
(二)冒名登记(无权处分)
冒名登记指他人未经真实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其姓名登记为房产权利人(如伪造身份证、签名办理过户)。认定实际权利人需证明:
登记行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权利人需提供证据证明登记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伪造材料(如笔迹鉴定、证人证言、警方报案记录等)。实际权利原始取得证据:如购房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契税缴纳记录等,证明其为房屋原始权利人;或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权利但未变更登记的证据。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可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证明登记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系伪造,或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到场办理)。
法律后果:
冒名登记行为无效,实际权利人可通过诉讼确认物权,并要求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登记;造成损失的,可向冒名者追偿(《民法典》第1165条)。
(三)共有房产未登记
共有房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未办理登记或登记仅列部分共有人时,实际共有人需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共有关系:
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共同财产)、户口本(家庭共有)、合伙协议(投资购房)等,证明存在共有基础。出资共同性证明:共有人需提供共同出资的凭证(如共同转账记录、购房款收据标注“共同出资”),或对购房有贡献的证据(如一方负责筹款、另一方负责选房)。实际占有使用:共有人共同居住、管理房屋的证据(如共同缴纳物业费、共同决策房屋出租等),可佐证共有关系。
特殊情形:
(四)赠与/继承未变更登记
房产通过赠与或继承取得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实际权利人需证明:
赠与/继承法律关系存在:赠与:需有书面赠与合同(或口头赠与的证人证言),且赠与人已完成交付(如交钥匙、协助管理);继承:需有遗嘱(公证或自书)、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如亲属关系公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未过户的合理理由:如因政策限制(如限购)、登记机构拖延等客观原因未办理过户,不影响实际权利认定;若因权利人怠于办理,则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权利。三、认定实际权利人的核心证据
无论何种情形,实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需提供以下关键证据:
基础法律关系证据:借名协议、赠与合同、继承遗嘱、合伙购房协议等书面文件;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银行流水等;登记错误证据:笔迹鉴定报告、伪造材料证明、登记档案瑕疵记录等;占有使用证据:物业费/水电费缴纳凭证、居住证、装修合同、邻居证言等;证人证言:亲友、邻居、中介等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四、实务建议对实际权利人的建议完善书面约定:借名、共有等情形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留完整出资凭证: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购房款”,避免现金支付;及时办理登记:完成物权公示,降低争议风险;日常管理留痕:保留房屋占有、使用、维修的证据(如缴费记录、维修单据)。对登记名义人的抗辩策略证明合意不存在:若否认借名,需证明双方无借名约定(如无协议、聊天记录无相关内容);主张款项性质:若被诉借名,可主张购房款为借款、赠与或投资款(需提供借条、赠与声明等);登记合法性:若被诉冒名,需证明登记材料真实(如身份证由本人提供、签名真实)。总结
房产实际权利人的认定以登记公示为原则,实际权利为例外。法院需结合借名合意、出资凭证、占有使用、登记错误等证据综合判断。实际权利人应及时通过书面协议、保留出资记录等方式固定权利,并在争议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权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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