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万全如意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H2263-02友邦人寿疾病保险 029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附加万全如意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万全如意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可豁免保费的对应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批注合同”)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主合同的投保人或其配偶,以保险单所载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豁免 开始 后, 本 附加 合同 终止 。 一、等待期 本 附加 合同生 效日起 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 本附加合同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 一种 或 多种 本 附加 合同 约定 的 重度) 疾病(释义一) ,则本公司不承担 相应的 重度 疾 病 豁 免 保 险 费 的保险责 任。 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事故(释义二)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对于批注合同,本公司将豁免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 保险 单周年日(释义三)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至批注合同付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保险费。 三、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全残(释义四),则对于批注合同,本公司将豁免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至批注合同付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保险费。 四、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生 专科医生(释义五)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对于批注合同,本公司将豁免自该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至批注合同付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 1 )至 (7 7 )项情形之一导致 本 附加 合同 的 被保险 人身 故或全残 的 ,本公司不 承担 身故 豁免 保险费或 全 残 豁免 保 险 费 的 责 任 ;因下列 第(1 1 )至 (9 9 )项 情形 之 一 导致 本 附加 合同 的 被保险人发生 重度 疾病 的 ,本公司不 承担 重度 疾 病 豁免保 险 费 的 责任: (1 1 )投保 人对 本 附加 合 同 的 被保 险人 的故意杀 害、故意伤害; (2 2 ) 本 附加 合同 的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 拒依法采取的 刑 事 强制 措施; (3 3 ) 本 附加 合同 的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 本附加 合同 成立或者 本附加合同 效力恢复之日起2 2 年内自杀, 但本 附加 合同 的 被保险 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4 ) 本 附加 合同 的 被保险人服 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释义 六 ); (5 5 ) 本 附加 合同 的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七 )、无合 法有 效驾 驶 证 驾驶 ( 释 义 八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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