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21日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修订)
依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经济管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委员会
主 任:党委书记、院长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委 员:硕士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
秘 书:研究生秘书
二、奖励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籍的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参评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术成果主要是指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通过参与导师研究工作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以及各类科技、学术竞赛(各类竞赛为长春工业大学备案、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获奖等。
2.参评学术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论文类学术成果本人可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应为长春工业大学。学术论文须见刊(英文期刊需在线发表)。
3.学术成果和学术竞赛获奖有效截止日期为参评年度8月31日,各类成果各年度不得重复使用。不同级别同一竞赛取最高分,不做累加。
4、导师应严格审核研究生提供的材料,并在材料汇总表签字。一经发现虚假材料,除取消本人毕业前一切奖学金评审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导师3年指导研究生招生资格。
五、评审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缴纳学费者;
2.参评学年有过不及格课程或学业成绩不合格;
3.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者;
4.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
6.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7.无故不参加论文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六、评审组织与程序
1.公布方案。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审核符合参评条件的基准人数和奖学金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研究生,根据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提出学业奖学金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个人硕士期间科研成果及其他获奖证明材料;
3.初评。学院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符合参评条件的基准人数和名额进行评选;
4.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核准分配给学院的奖金额度范围内,确定各等级获奖名单;
5.公示与报送。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研究生的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6.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三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其它
1.学院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2.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3.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先缴清学费方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4.本细则由经济管理学院学业评定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批准,于2023年12月 1 日起执行,原有细则同时废止。
5.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商定。
附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科研成果及学业成绩打分标准
经济管理学院
2023年12月1 日
附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科研成果及学业成绩打分标准
994
74
155
147
142
149
59
163
80
104 Copyright © 2012-2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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