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可以吗?可以吗?真的可以吗?
前段时间,投诉人陈某由于家里突发急事,没有来得及找公司领导提前请假,从而耽误了三天的正常工作时间。
陈某以为扣除三天的工资就没事了,没想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却发现少了九天工资,于是陈某去找人事主管理论,却被告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
陈某很苦恼,于是反映情况,希望调查处理。
争议焦点:劳动合同约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是否有效呢?
监察员简析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使在一定期间存在旷工的情形,对于实际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旷工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公司规定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属于变相克扣工资了。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也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应属无效,该公司需支付陈某克扣的工资。
监察员有话说
TO劳动者
遇到了公司以这种名义克扣工资时,作为劳动者,公司如果按照三倍扣除工资,这是不合理的,我们有理由也有权利与公司进行理论。如协商不成,建议向劳动行政部门来进行投诉,杜绝这种不合理规定的出现。
TO用人单位
看到上面法律对员工的保护,用人单位可能就担心了:没有惩罚措施,员工一有事想请假就请假,一旦某员工的工作脱节,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体工作的进展,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更好的管理员工呢?
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绩效、全勤奖等方法代替“扣除三天工资”的制度,避免法律风险。例如员工旷工除扣除当天工资外,当月全勤奖为0,并且将出勤与绩效挂钩,按比例发放。
在制定、优化制度时,一定要免去简单粗暴并且可能有法律风险的制度,利用其他小方法,将员工工资、绩效、奖金等作为奖励或者经济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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