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和装潢的保护要求
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品包装和装潢有几点值得注意:
1.该商品为知名商品。
判断商品是否知名,需要在相关公众中考察,结合商品销售区域、时间、信誉和广告宣传量等因素来认定。一般来讲,判断商品之间不同来源的商标是判断商品是否知名的主要对象,商标知名度越高,标示该商标的商品也就知名度越高。
2.该包装和装潢为该商品所特有,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该包装和装潢不是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如第一个案例中的猫外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对产品的包装和装潢的设计只局限于“非功能设计”,即这种包装和装潢与其他包装和装潢一样,对产品的使用功能并没有影响,因此,不会发展成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包装。同时,这种包装和装潢应当具有显著性,正因其显著性,才起到了一定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对其进行保护才有意义。
3.该包装和装潢没有申请为注册商标,也没有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一旦其包装和装潢成为注册商标,就直接由《商标法》进行保护,如果取得专利权,就由《专利法》进行保护。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包括生产者的擅自使用和销售者的擅自使用,应当区别对待。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相对比较容易认定。少量侵权发生在销售环节,如第二个案例中的销售者在销售中擅自使用他人的装潢。一般说来,承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的侵权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前提,但是,销售者的擅自使用行为在认定时应考虑到其主观的明知或者应知情形。对此,《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商品的,应比照处罚。
5.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确实造成了误认和混淆。
仿冒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是因为其具有市场混淆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了混淆后果,我国法律没有明示的规定,需要司法机关进行个案处理。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即误认行为只要达到“可能”的地步,就可以认定混淆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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