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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扣除装修费再计个税?

时间: 2025-11-13

在北京版“国五条”细则中明确规定,卖房扣除装修费后再计个税。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扣除装修费?哪些情况下又不能扣除装修费呢?

扣除装修费的情况及比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说明: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不能扣除装修费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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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住房过程中,卖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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