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7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赵洪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世锋,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4日。
上诉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岳世峰,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锐
代理审判员姚 红
代理审判员徐钟佳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