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生活常识

韬达研究|股权代持了?税怎么交?会代持吗?

时间: 2025-05-04

代持股 税_代持股个人所得税_代持税

代持税_代持股个人所得税_代持股 税

文 | 韬达律师 戴晓梅 原创文章

本文共计2428字

预计预览时间:5分钟

戴晓梅简介

戴晓梅,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律所科技企业法律服务部,大企业法律服务部部长,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法学硕士,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行业校友会理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创新创业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基金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创新创业导师,陕西省及西安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中国并购业协会并购交易师。

戴晓梅律师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毕业后,就职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担任部门党支部书记,在职期间自学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戴晓梅律师善于钻研总结,尤其擅长处理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股权、股权架构设计、收并购、私募股权、投融资、知识产权、金融借贷、各类合同纠纷和诉讼等,其公开发表的文章被广为转载,多次荣获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的“美文之星”称号。

戴晓梅律师合作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核集团、中国西电集团、陕西广电集团、陕汽集团、大家保险集团、蒂森克虏伯电梯(中国)等众多事业单位及国有和民营企业。成功办理民间借贷、担保、投融资、租赁、股权争议、股权激励、各类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等众多诉讼和非诉案件。

股权代持了?税怎么交?会代持吗?

代持税_代持股 税_代持股个人所得税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股权代持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股权代持关系中,所得税应当由谁承担呢?

股权代持关系中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实践中也存在着争议。

本律师认为,纳税义务人的认定应该按照外观要件,即:显名股东为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20年7月28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是目前地方税务机关关于代持股所得税问题所作的最全面的一次规定。

总结该函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股权代持关系中的纳税义务人。厦门市税务局认为显名股东为纳税义务人,主要是因为,显名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为代持股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二、显名股东将分红款转给隐名股东时,隐名股东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应当区分隐名股东是自然人还是企业。

当隐名股东为自然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隐名股东取得显名股东支付的分红款,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代持股 税_代持股个人所得税_代持税

当隐名股东为企业时,企业原则上需要对取得的全部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因企业从名义股东处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均为企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免税收入。

本律师认为,股权代持不属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原因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投资关系,也就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因此不能免税。

尽管有厦门市税务局的相关回复,实践中股权代持的税务问题仍然存在着争议,因此这就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进行详细的约定。

首先,在代持主体的选择上应当谨慎,亲属可以是较佳的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以上主体为代持人时,可以节税。

其次,应当签订详细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往来款项中备注用途、款项明细等。最后,在签订股权代持时,一定要明确税费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比例。

综上,在股权代持关系中,股东取得分红款时所得税的交纳义务人应当是显名股东。当隐名股东取得显名股东向其支付的分红款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还需要根据隐名股东的身份进行区分,当隐名股东为自然人时,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当隐名股东为企业时,则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是目前的主流观点,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很多争论。因此,选择合适的代持主体,将税费问题详细的约定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可以更好的处理该问题,具体请咨询专业律师。

加载中~

猜你喜欢

Copyright © 2012-202X

苏ICP备12014991号-8

联系邮箱:18951535724

本站访客:17390
1097476955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18951535724

18951535724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