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平台虚开发票6亿元,判刑!
【案情介绍】
F公司创始人,毕业于清华大学计算机专业,在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获得硕士学位,业绩亮眼。而F公司管理阵容豪华,曾获两轮融资,在企业人力资源及福利领域比较知名,主要针对客户需求创建的一个结合各类品牌储值卡券等福利产品整体解决方案,通过平台,企业可以便捷、高效、合理的管理及分配员工薪酬、福利等多项服务。
F公司向其旗下另一家超市购买6亿元的预付卡,但根本没有在超市消费,巨额资金在超市的账户,也仅仅停留了1天,而所谓的连锁超市,最后就仅剩下一家空壳超市。这又是一票怎样的生意呢?
原来公司搭建了两个平台,一个是F公司搭建的F平台,其中F平台的E卡是一种单用途预付卡,只能在F平台使用,另一个是利用其旗下超市搭建的D平台,主要用来提现。
具体流程是:
客户(社会公司)按照点数“3+1”付费,即客户打款时先支付3%的手续费,将总款项转入F公司的关联公司,F公司会给客户在F平台开通账户并充值福利点数,客户使用福利点数在F平台充值兑换成E卡,再将E卡发给客户的员工,90%的客户员工不会在F平台消费,因为价格和种类都没有竞争力,所以会选择放在D平台上转让E卡,转让时会扣除1个点的折损费,即把F平台的E卡放到D平台上以99折转让,黄牛公司对E卡进行回收,黄牛公司使用E卡在F平台上兑换成话费,话费的供应商多数由黄牛公司自己带来,因为发展了许多黄牛公司,黄牛回购F平台E卡并抽取3‰佣金,回购的款项进入D平台个人账户,个人将其银行账户与D平台个人账户进行绑定、提现。
整个过程中既拿不到实物的预付卡,也看不到电子卡,但是客户经过整个流程的操作,既能拿到需要的发票,又能让资金回流。
F公司的关联公司通过预付卡发票作为入账凭证(用预付卡发票入账是需要分情况的,而且在税法上有严格限制,下面有列举),而超市给F公司、F公司给其关联公司开具预付卡发票,不确认收入。F公司的关联公司收到预付卡发票后,再给客户开具正常的普通发票,仅超市给F公司开具的预付卡发票就累计6亿元之多。
【法院审理】
被告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对被告公司及被告人依法应予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征管及国家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法律建议】
不懂税务,底层逻辑错误,架构再怎么复杂,待拨开层层表象之后,都是枉然,靠着偷米获利,终归会反蚀一把米。所以税务设计,底层逻辑一定要合法合规,否则将来会越陷越深。
一、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1.公司取得预付卡发票之后,能正常入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但是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扣除。
2.购买预付卡可以开专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销售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3.为什么预付卡实际消费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方面,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的实际消费大部分属于餐饮娱乐、服装、化妆品、烟酒食品等,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预付卡的转售、转赠情况比较普遍,所以实际消费者不一定是实际款项的负担者。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这一要素费环节不能够取得普通发票并税前扣除,也是可以理解的了。
4.购卡人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进项税?
购卡人或持卡人(二者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非同一人)取得进项税额的时间节点,理论上应该是也只能是下列之一:
(1)付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售卡方可按照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实际消费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付费的购卡人或实际消费的持卡人永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此项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属于可抵扣的范围,也无法获取进项税额抵扣。
5.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购物卡不属于货物,赠送客户不需要视同销售,将充值的预付资金无偿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实质是资金的转让,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
6.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平时去商场消费的时候还可以索取增值税发票吗?
由于你买卡的时候已经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你去商场消费的时候商场不再向你开具发票了,你可以凭借购物小票或者清单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可以。
7.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别忘记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8.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购物卡预付卡,若是送礼用,请问能否直接计入费用税前扣除?
若是确实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支出的,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不得税前扣除。
10.购物卡预付卡,若是发放员工,请问能否按照福利费税前扣除?
可以的,具体如何发放福利是你们公司内部的事情。
取得合规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放给员工后凭借发放明细可以计入当期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购物卡发放员工福利,由于属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而且可以分割的,因此需要按规定并入当期综合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
11.超市销售预付卡并开出预付卡发票之后确认收入吗?应该多久确认收入?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由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所以更谈不上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不符合“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规定,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对于小企业来说)入账,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F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取得了其旗下超市开来的预付卡发票之后,又开具正常的服务费发票给客户,而客户的员工通过D平台提现,相当于将超市预收的预付卡款项又给退回去了,但是超市未做任何的账务处理,即预收账款越积越大,银行存款却是零,而且账面的预收账款,正常情况是会在一段时间内逐步确认收入的,实际情况却是一直在增加发行的预付卡的数量和金额。按照正常的逻辑,这种操作也是不可持续的,所以出事只是早晚的问题了。
再次提醒,不要为利益的驱动而虚开,比如为了赚取开票费或者为了实现违规公转私,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税务部门不会稽查到自己身上,从而从事虚开等犯罪违法的业务。底层逻辑错误,掩饰得再完美,在金税四期系统这双“火眼金睛”的穿透下,也是无所遁形,偷税逃税的末路就是牢狱之灾,同时也给下游企业埋下了巨大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件】